夫妻坠亡索赔无门,法律援助巧解燃眉!!
  新闻来源: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   作者:mhsky   点击率:2970 发布日期:04-04


余某驾驶内载其妻明某的苏JYS57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台市某镇某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组右拐弯通过南北水泥桥的过程中,车辆坠入河中,致余某、明某溺水死亡。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警后当即出警,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发生之后明某之父明玉某及余某之母王某至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书。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钱炳华律师承办该案,最后获赔190000元。

余某、明某双双溺水身亡,留下了羸弱的幼子和风烛残年的父母相依为命。这起事故犹如晴天霹雳,将原本幸福的家庭推向了万丈深渊,三位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根本无力抚养年仅12岁的孙子余某某,但因该起事故系单方事故,明某之父明玉某朴素地认为只能自认倒霉。处理完丧事后,明玉某抱着试试看的态度通过他人找承办律师咨询,在了解了初步情况后,承办律师认为明玉某等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可以同时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和明某工伤认定,遂告知其到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明玉某的家庭情况及案件事实后,决定指派承办律师为其提供援助。

在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随即赶往事发现场,对案涉桥梁及周围环境进行了勘查,发现该桥面没有安全护栏,两侧桥檐高度仅0.15米,桥面与道路接触的角度近90度,但未设立警示标志,是事发的因素之一,遂初步推断道路、桥梁的管理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承办律师对案件的事实及事故责任有了初步的判断。承办律师调查了案涉桥梁的历史沿革,该桥系连接行政村,以及行政村与镇之间的支线道路,由东台市某镇水务站建于1998年,2014年8月对桥面进行了改建。承办律师依据《公路法》第八条和《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认为某镇人民政府作为案涉桥梁的建设、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案件方向确定后,承办律师即着手组织证据材料,前往某派出所调取了当事人的户口底册;前往交警大队调取了事故现场细目照及现场图;调查了案涉现场附近的村民;自费购买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版)…在书写民事诉状、计算赔偿数额时,承办律师陷入了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路交通标志和表现设置规范》等法律法规,某镇人民政府未按照国家规范进行改建、未设置警示标记、未及时清除桥面积雪,存在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的经济实力以及诉讼风险,承办律师反复与当事人沟通磋商后,将诉讼请求确定为被告承担总损失的45%。

东台市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依法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庭审中,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两个方面:一、东台市某镇人民政府是否为案涉桥梁的建设、养护方即本案的适格被告?二、2014年案涉桥梁维修时,是改建还是修补?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某镇人民政府辩称案涉桥梁系某镇水务站出资建设和维修,与其无关。承办律师认为依据《公路法》第八条和《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案涉桥梁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应由某镇人民政府承担。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因为案涉桥梁1998年建设时,没有强制标准要求必须安装护栏,所以承办律师申请了大量证人出庭,拟证明“维修”时系对整个桥面重新进行铺设,应当属于改建。如系改建,则应当适用改建时的强制规范,不设人行道和自行车道的公路桥梁,应设置栏杆和安全带,与路基同宽的小桥和明涵可仅设缘石和栏杆,路缘石高度可采用0.25-0.35米。最终法庭查明事实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认定东台市某镇人民政府系案涉桥梁的管理养护单位;案涉桥梁属于小桥,虽然设置了安全带(缘石),但高度仅为0.15米,缺乏应有的安全性。从事故现场照片可见,事故发生时,余某驾车拐弯过程中越过桥梁的缘石坠入河中溺水死亡,本次事故发生与桥梁的安全设施缺乏应有的安全性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道路管理缺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余某在雨雪天气驾驶机动车拐弯过程中,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遇有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总损失的10%,合计218627.3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考虑到政府民政部门每月补助三位老人每人700元,补助余某某每月1000元,故没有提起上诉。但被告不服该判决,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其不是对案涉桥梁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且一审法院适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的规定不当。二审审理过程中,经中院主持调解,明玉某等考虑到政府部门已经每月对他们进行民政补助,从感谢政府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镇人民政府赔偿190000元,目前该赔偿款已经履行到位,至此,该案报结,原本飘摇欲坠的家庭终于步入正常健康的轨道。



案件点评: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其特殊性体现在系单方事故,被告为乡镇人民政府。承办律师对路桥相关的行业标准和规定进行了深刻的研究,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在确定本案的适格被告上,具有独特的视角,立场坚定,极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案件的诉讼代理有一定的鼓舞作用。东台市地大物博,目前许多道路桥梁疏于管理,该案警示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抓好民生工程,以人为本,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才是根本。可喜的是,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为民,让底层百姓获得了公道和赔偿;可庆幸的是,相关部门已经认识到自己的不足,给案涉桥梁新建了护栏,有效杜绝了类似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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